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簡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斗簡字第107號
原   告 丁○○
            號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
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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