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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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2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梅蓮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