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17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殯葬管理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1736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殯葬管理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狀應記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並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如有不合法定程式,經限期命其補正而不遵行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民國(下同)94年3月30日所為之府訴字第094052425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惟原告未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7條第5款、第6款規定附具理由(及證據),復未依第24條第1款規定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即臺北市殯葬管理處)為被告,經本院審判長於94年6月15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茲查該裁定已於94年6月2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已逾期限多日,仍未見原告遵照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即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陳國成法官吳東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金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