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59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壹萬叁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書記官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