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53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複代理人 祝魁 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立春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84
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