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簡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家簡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家簡字第6號原告 謝鍾春菊
鍾瑞珠 鍾瑞金 鍾鏡松 訴訟代理人 鍾誌軒
朱輝仁 朱美玲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輝煌
范曉薇 范雅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萬祿 被告 范源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將被繼承人 鍾謝茶妹 遺留如附表一所示之存款,按附表二所示之方式予以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范源鎧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主張:被繼承人鍾謝茶妹於民國102年1月24日死亡,遺留郵局存款共新台幣(以下同)80萬5352元;鍾謝茶妹之配偶 鍾兆榮 已歿,育有子女共8人,其中長男 鍾正敏 及長女 鍾花子 早逝絕嗣,無繼承權;被繼承人鍾謝茶妹之繼承人計有子女六人即次男鍾鏡松、次女朱 鍾春蘭 、三女 鍾瑞玉 、四女謝鍾春菊、五女鍾瑞珠及六女鍾瑞金,依法每人應繼分各為六分之一。惟其中次女 朱鍾春蘭 早於85年3月21日死亡,其有三名子女分別為長男朱輝煌、次男朱輝仁、長女朱美玲,故朱鍾春蘭之應繼分由該三名子女代位繼承,其等三人每人應繼分各為十八分之一;三女鍾瑞玉則於81年1月7日死亡,其有三名子女分別為長男范源鎧、長女范曉薇、次女范雅莉,故鍾瑞玉之應繼分由該三名子女代位繼承,其等三人每人應繼分各為十八分之一。因繼承人即被告范源鎧離家多年音訊全無,無法協議分割,請求就被繼承人鍾謝茶妹所遺留之存款,扣除原告鍾鏡松支出之喪葬費用306,420元後,所餘款項按每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之等語。
三、被告方面:被告范源鎧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如附表一所示之存款,原為被繼承人鍾謝茶妹所有,鍾謝茶妹於102年1月24日死亡後,由兩造共同繼承,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另原告鍾鏡松已為被繼承人支出喪葬費用306,420元,自應由遺產先予支出後,所餘金額再由兩造共同依應繼分繼承等情,業據原告謝鍾春菊、鍾瑞珠、鍾瑞金、鍾鏡松兼訴訟代理人朱輝煌、訴訟代理人范萬祿、鍾誌軒等人到庭敘明綦詳,互不爭執,並提出被繼承人鍾謝茶妹之除戶戶籍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繼承系統表、兩造戶籍謄本、立陽生命禮儀服務明細及發票、明泓殯儀禮品有限公司收費明細表、新北市立殯儀館使用設施規費繳納收據等影本附卷可憑,經核無誤,自堪信為真正。
五、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亦有明文,而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為處理被繼承人之後事所不可或缺,參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亦規定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由繼承財產扣除,是以應認喪葬費用亦屬繼承所生之費用,應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始為合理。是以本件被繼承人鍾謝茶妹死亡後之所遺留之遺產,應先扣除原告鍾鏡松支出之喪葬費用共計306,420元後,餘款再由全部繼承人按應繼分繼承之,應屬公平。從而,本件准將被繼承人鍾謝茶妹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按附表二所示之方式予以分割。
六、末查,本件遺產既因被告所在不明,無法協議分割,原告始提起訴訟,而分割遺產之訴兩造在訴訟上之地位得互易,且兩造亦因本件遺產分割而均蒙其利,依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
2款規定,本院認為本案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其等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允,爰酌定訴訟費用之分擔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春美附表一:被繼承人鍾謝茶妹之遺產:郵局存款新台幣805,352元暨其利息。
附表二:被繼承人鍾謝茶妹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扣除應給付予原告鍾鏡松支出之喪葬費用306,420元後,餘款由兩造依如下列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編號│姓名│應繼分比例│├──┼────┼──────┤│1│鍾鏡松│六分之一│├──┼────┼──────┤│2│謝鍾春菊│六分之一│├──┼────┼──────┤│3│鍾瑞珠│六分之一│├──┼────┼──────┤│4│鍾瑞金│六分之一│├──┼────┼──────┤│5│朱輝煌│十八分之一│├──┼────┼──────┤│6│朱輝仁│十八分之一│├──┼────┼──────┤│7│朱美玲│十八分之一│├──┼────┼──────┤│8│范曉薇│十八分之一│├──┼────┼──────┤│9│范雅莉│十八分之一│├──┼────┼──────┤│10│范源鎧│十八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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