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甲○○因誣告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
R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妨│有二││││台│0││最│4││4︵││害│期月││││中│上6││高│台4││0已││名│徒│8│││高│6│7│法│6│5│執4執││譽│刑││││分│訴1││院│上2││3畢│││││││院││││││︶│├──┼──┼────┼──┼─────┼─┼───┼────┼─┼───┼────┼────┤│偽│有三││││台│││最│2││3︵││造│期月││││中│重0││高│台5││2已││文│徒│4│││高│上1││法│3│3│執7執││書│刑││││分│更2││院│上1││2畢│││││││院│㈡│││││︶│├──┼──┼────┼──┼─────┼─┼───┼────┼─┼───┼────┼────┤│誣│有五││││台│││最│6││︵│││期月││││中│重9││高│台3││7未│││徒│9│││高│上0│3│法│6││執1執││告│刑││││分│更2││院│上6││4行│││││││院│㈠│││││︶│└──┴──┴────┴──┴─────┴─┴───┴────┴─┴───┴────┴────┘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