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交付帳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608號原告 王葉明雪
王國鑫 王梅芬 王梅芳 王宣尹 王瓊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複代理人 林虹 如被告 張弘義
劉翠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建偉 律師
陳鄭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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