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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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6號聲請人 胡碩芬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四、㈣中關於「 楊上鴻 58萬元」、「合計89萬6,814元」、「聲請人每月仍要支出4,982元(即:89萬6,814元÷180期=4,98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前述協商之還款方案1萬1,867元,合計為1萬6,84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楊上鴻580萬元」、「合計611萬6,814元」89萬6,814元」、「聲請人每月仍要支出3萬3,982元(即:611萬6,814元÷180期=3萬3,98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前述協商之還款方案1萬1,867元,合計為5萬0,831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或清算程序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著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書記官黃炎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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