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23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被   告  葉淑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依原告據以請求之兩造信
用卡約定條款,關於契約涉訟約定:就本契約涉訟時,雙方
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等語(見本院卷第7
頁背面約定條款第30條)。準此,兩造就本件訴訟事件有合
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書記官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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