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1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以諾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 張益銘 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4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
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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