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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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訴字第4號
原   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卓伯源
訴訟代理人  黃雅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振勝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
求被告應將占有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地上物
拆除,將占有土地返還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791,800元【土地公告現值59,400元×占用面積47平
方公尺=2,79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扣除原告
已繳1,440元,尚應補繳27,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歷審裁判

  • 彰化簡易庭 103 年度 彰訴 字第 4 號裁定(103.08.07)[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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