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訴字第4號
原 告 彰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卓伯源
訴訟代理人 黃雅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振勝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
求被告應將占有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地上物
拆除,將占有土地返還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791,800元【土地公告現值59,400元×占用面積47平
方公尺=2,79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扣除原告
已繳1,440元,尚應補繳27,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