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保險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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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保險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二○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高明德 律師
黃雅琴 律師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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