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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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28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
甲○○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調偵字第二二0號),本院員 林簡易庭 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戊○○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三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三所示偽造之署名均沒收。
事實
一、甲○○(原名夏培基)與戊○○二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八日開始交往,嗣甲○○得知戊○○因故無法申請信用卡使用,為取悅戊○○,在未徵得其配偶乙○○之同意下,先於九十二年五月間(起訴書誤載為九十二年四月間),擅將乙○○所申請之萬泰商業銀行信用卡附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萬泰商銀信用卡)一張,在戊○○當時位於嘉義市○○街○號住處,交付予戊○○,復於同年十月二日,又擅自將乙○○所申請之台新商業銀行信用卡附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台新商銀信用卡)一張,在相同地點,交付予戊○○,二人即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概括犯意聯絡,由戊○○在不詳處所,於上開信用卡背面授權簽名欄內,先後偽造「乙○○」之署名各一枚,作為簽名者為發卡銀行之會員及於各卡片有效期間內有權使用該卡之辨識及證明,旋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連續持上開信用卡至附表一、二所示特約商店購物消費,並於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特約商店列印之簽帳單上偽造「乙○○」之署名,表示為「乙○○」本人消費且允諾付款予各發卡銀行之證明,而偽造上開簽帳單私文書,再於偽造完成後將簽帳單存根聯交付各特約商店而行使之,以供核對是否與信用卡背面簽名相符,並表示確認交易標的及金額,用以向發卡銀行簽帳消費,及作為特約商店經由收單機構向各該發卡銀行請款之用,致使該特約商店誤認係本人消費而陷於錯誤,並如數交付如附表一、二所示金額之商品或提供勞務(附表二編號十、十五),且使發卡銀行接受該特約商店經由收單機構輾轉請款時,代為墊付所消費之款項,足以生損害於「乙○○」之權益及發卡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其中附表一編號五十六、五十七、七十五係退回所購貨品之簽帳,退回之貨款業已於該月應付帳款中抵銷,此部分未涉及詐欺取財。又如附表一編號一、四、七、九-十二、十四、
十七、十九-二十六、二十八-三十四、三十九、四十七、
四十九、五十一、五十二、六十二、六十九、七十三、七十
四、七十六、七十八、八十、八十三-八十五、八十七、九十-九十二、九十四、九十七、一0一等多筆於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加油站、領先加油站有限公司、長庚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欣隆加油站有限公司、三和加油站企業有限公司、大友加油站有限公司、 雲大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台塑石油加盟站加油之消費,依發卡銀行台新商銀之約定,消費之金額未逾三千元,持卡人均免於簽帳單上簽名,是以此部分均不生偽造私文書之問題)。又戊○○另承前開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偽以「乙○○」之名義,前往設於雲林縣斗六市之 佐登妮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文化店(下稱佐登妮絲斗六文化店)進行消費,除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同年九月二日,二次持上開萬泰商銀信用卡刷卡支付費用(即附表二編號十、十五部分),使上開公司陷於錯誤,誤以為係乙○○本人進行消費而提供勞務,且自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多次於做完臉部保養(共三十次)或蒸氣療程消費(共六次)後,即在佐登妮絲斗六文化店會員護理資料卡客戶簽名欄位上,偽簽「娟」之署名,表示為乙○○本人消費之證明,再於偽造完成後將會員護理資料卡交還該店而行使之,均足生損害於乙○○本人。惟戊○○所簽帳之信用卡帳單,因均寄往嘉義市○○街○號,而未被乙○○發現。嗣因乙○○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接獲佐登妮絲斗六文化店來電通知其仍有剩餘美容課程尚未消費等情,經其發覺有異,而前往該店了解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分別定有明文。查證人即告訴人乙○○、證人即被告甲○○、證人 廖明君 、丁○○、丙○○等於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及以下引用之書證資料,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然因被告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復審酌該等陳述並無非法取證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之規定,認上開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得採為認定本件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又證人乙○○、甲○○、廖明君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雖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為傳聞證據,然其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證述,均經具結,且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均係出於證人自由意識下所為之陳述,其等於偵查中之證詞,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均得採為認定本件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 施美娟 於偵查中暨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另訊之被告戊○○,固對其自九十二年三月八日起與被告甲○○交往,交往期間被告甲○○並曾交付上揭信用卡予伊使用,且伊並在上揭信用卡背面授權欄簽署「施美娟」之署名,並曾持上揭信用卡至附表一、二所示之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且曾以告訴人名義至佐登妮絲斗六文化店進行臉部保養或蒸氣療程等消費後,在佐登妮絲斗六文化店會員護理資料卡客戶簽名欄位上,簽署「娟」之名義等情坦認不諱,然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伊使用上揭信用卡事先有獲得告訴人之同意云云。然查:上揭信用卡乃被告甲○○未徵得告訴人乙○○同意下,擅自取交予被告戊○○使用乙節,迭據告訴人乙○○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指證綦詳,並經證人即被告甲○○於偵查中暨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互核一致,且觀上揭信用卡於申請時,帳單地址均載明寄往告訴人與被告甲○○當時之戶籍地址即南投縣○○鎮○○路○○○巷○○號,惟於被告等使用後,帳單地址即更改為被告戊○○當時之住所嘉義市○○街○號,此有上揭信用卡申請書及萬泰商銀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等附卷可查(分見本院卷及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二五六七號卷第七十三至七十九頁),復經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無誤,衡諸常情,一般人使用信用卡後,多會按月核對帳單明細,尤以本件告訴人若曾授權被告戊○○使用上揭信用卡,自會密切注意其消費狀況,以免擔負無法承擔之債務,惟告訴人始終未曾過問被告等之消費狀況,復對被告等更改帳單地址一事毫無所悉,顯見告訴人陳稱伊不知被告甲○○將上揭信用卡持交被告戊○○使用乙節,應可採信,況被告戊○○自承伊係自九十二年三月八日開始與被告甲○○交往,之後才認識告訴人,雙方既非至親好友,殊難想像告訴人會同意將此關係個人信用表徵之物品借予甫認識未幾之被告使用。至於證人丁○○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被告戊○○至佐登妮絲做臉填寫資料時,曾以電話詢問告訴人之年籍資料云云(見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三0三六號卷第十六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戊○○至佐登妮絲填寫資料時,曾外出打電話問「美娟你的身分證字號幾號」云云,另證人丙○○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二家一起出遊時,常聽到告訴人他們在談論被告戊○○信用卡的問題,及做臉的品質問題云云(見九十六年度調偵字第二二0號卷第三十四頁),惟被告戊○○詢問告訴人年籍資料之用意為何,證人丁○○並未說明,再由證人丙○○之證詞,僅能認知被告戊○○與告訴人出遊時曾談論信用卡及做臉之問題,然就告訴人有無同意被告戊○○使用上揭信用卡乙節,仍無法證實,是以證人丁○○、丙○○之證述,當難資為有利被告戊○○之認定。又被告戊○○確曾以告訴人名義前往佐登妮絲斗六文化店消費乙情,並據證人廖明君證述明確,且有佐登妮絲斗六文化店會員護理資料卡在卷可憑(見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二五六七號卷第三十四、四十一至五十一頁),此外,復有上揭信用卡扣案 可佐 ,另有告訴人行動電話受信通信紀錄查詢結果、台新商銀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台新總法制字第九六00000三九九號函及信用卡刷卡消費紀錄、萬泰商銀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信卡字第九六九三五五00三五號函及信用卡消費明細單、帳款通知書(分見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二五六七號卷第四、六十四至六十九、七十二至一00頁)、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港匯銀卡字第三三六八號函及如附表一編號四十五、四十八、五十、
五十四、五十六、五十七、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五所示之簽帳單影本九張、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函送之如附表一編號四十五、四十八、五十、五十四、五十六、五
十七、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五所示之簽帳單正本九張、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同年九月二十七日聯卡會計字第九六0六00二二0、九六0六00二五四號函及如附表二編號十、十五、四十六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影本三紙、被告甲○○持有之上揭信用卡正卡影本、萬泰商銀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信卡字第九六九三五五0二七七號函及信用卡消費明細等附卷可據(分見九十六年度調偵字第二二0號卷第十四至二十、七十一、八十至八十三、一0四至一0五、一一八至一一九、一二六至一四三頁),事證明確。至於其餘簽帳單,經收單銀行函覆,雖均已逾保存期限而未能提供,惟被告等冒用告訴人名義以上揭信用卡消費已如前述,自無礙本院之認定,附此敘明。從而,被告等之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查刑法、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刑法施行法先後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同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並均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本件被告等行為後法律既有變更,是關於本案應適用之新舊法,茲比較如下:
⒈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
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施行後,應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一點第一項參照)。
⒉刑法第二十八條關於共犯之規定,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
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惟上述用語上之修正,乃因「實施」一詞之範圍,在解釋上是否包括「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存有爭議,為杜爭議,明白宣示本條不包括「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但仍包括共謀共同正犯,乃將「實施」修正為「實行」(刑法修正理由參照),經比較新、舊法後,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⒊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業已修正刪除,
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五點第四項第一款參照)。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連續犯,最有利於被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五月四、五日座談會第九號決議參照)。⒋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已修正刪除,
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均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應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五點第三項參照)。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第五十五條規定論以牽連犯,最有利於被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五月四、五日座談會第九號決議參照)。
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關於罰金刑之規定,由「罰金:一元
以上」修正為「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關於「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之罰金刑部分,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最有利於被告。
⒍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
、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一點第四項參照)。經綜合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本件被告等行為後之新法並未較為有利,則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案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
⒎又修正後刑法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前,刑法分則編有關
罰金刑之貨幣單位係銀元,且應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之規定,按各該具體條文制定或修正之先後,定其罰金刑部分提高之倍數。惟因刑法施行法業已增訂第一條之一,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亦即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由原來之銀元改為新臺幣,且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有關罰金之數額提高為三十倍。換言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施行後,罰金刑之貨幣單位雖有「銀元」、「新臺幣」之更異,惟適用結果之罰金刑最高額度則無二致。再參照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之立法理由說明:「考量新修正之刑法施行後,不再適用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為使罰金數額趨於一致,避免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以緩和實務適用法律之衝擊,於不變動罰金數額之前提下,爰為第二項規定。」,可知本條規定之目的,即在於避免就罰金之提高部分再比較新舊法,應屬修正後刑法第二條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毋庸再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比較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之規定何者有利於被告,附此敘明。
四、按以信用卡為交易工具之交易行為,持卡人在特約商店已填妥交易標的及金額等應記載事項之簽帳單上簽名,即係表示持卡人承認有此交易行為之意思,該簽帳單自屬有關權利義務證明之私文書;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以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為要件,若詐得現實之財物,即與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有別,應屬同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之範圍,倘行為人冒用被害人之名義至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施用詐術使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誤以為彼等即為原持卡人而同意其刷卡消費,如係藉此詐得現實之財物,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八二0號刑事判決參照)。又信用卡係將發卡銀行專用識別號印製於卡上,並以卡上之電腦磁帶記載持卡人安全密碼(內碼),足以為表示持卡人為發卡銀行之會員用意證明,屬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之以文書論之準私文書(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四四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本件被告等共同於上開萬泰商銀信用卡及台新商銀信用卡背面授權簽名欄偽造告訴人乙○○之署名,復於前往特約商店消費時,在簽帳單上偽簽與信用卡背面授權簽名欄內相同之告訴人署名而予行使,使特約商店及發卡銀行陷於錯誤而交付商品、提供勞務及消費款項,另被告戊○○於佐登妮絲斗六文化店會員護理資料卡客戶簽名欄位上,偽簽「娟」之字樣,表示為乙○○本人消費之證明,再於偽造完成後將會員護理資料卡交還該店而行使等行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其中附表一編號五十六、五十七、七十五係退回所購貨品之簽帳,退回之貨款業已於該月應付帳款中抵銷,有簽帳單及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在卷可佐【見九十六年度調偵字第二二0號第十八至二十頁】,此部分行為當不涉詐欺取財犯行。又如附表一編號一、四、七、九-十二、十四、十七、十九-二十六、二十八-三十四、三
十九、四十七、四十九、五十一、五十二、六十二、六十九、七十三、七十四、七十六、七十八、八十、八十三-八十
五、八十七、九十-九十二、九十四、九十七、一0一等多筆於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加油站、領先加油站有限公司、長庚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欣隆加油站有限公司、三和加油站企業有限公司、大友加油站有限公司、雲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台塑石油加盟站加油之消費,依發卡銀行臺新商銀之約定,消費之金額未逾三千元,持卡人均免於簽帳單上簽名,此有臺新商銀函文暨台塑石油加盟站明細等在卷可查【見本院審理卷】,是以此部分行為,均不生偽造私文書之問題)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詐欺得利罪(即附表二編號十、十五部分)。被告等於上揭信用卡背面及簽帳單上偽簽告訴人署名及於佐登妮絲斗六文化店會員護理資料卡客戶簽名欄位上偽簽「娟」字樣之行為,係偽造準私文書或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準私文書或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二人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等先後多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連續犯之規定,論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連續詐欺取財罪、連續詐欺得利罪處斷,並皆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等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連續詐欺取財、連續詐欺得利罪三罪間,有目的、方法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論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又被告等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等犯行雖未經起訴,然因與業經起訴之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具修正前刑法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基於審判不可分,本院自應併予審酌。爰審酌本件係因被告甲○○隱瞞其配偶與被告戊○○交往,為取悅被告戊○○,始將告訴人持用之上揭信用卡交付,任由被告戊○○冒用,暨考量被告等之品行、使用之手段、冒用告訴人信用卡之期間、所得財物多寡及犯後被告甲○○坦承犯行,尚知悔悟,且已與告訴人調解,並獲告訴人之諒解,被告戊○○則矢口否認,毫無悔意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等於行為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公布,並自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起施行,被告等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非屬該條例第三條所列舉不予減刑之罪,且犯罪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之前,爰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之規定,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再被告等行為後,刑法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亦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參酌前揭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一點第四項,並未敘及易科罰金事項,應與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合而為比較,依明示其一排除其餘之法理,易科罰金自不在此綜合比較之範圍,此部分於新法施行後,應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第三點第二項參照)。又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由「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修正刪除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應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以新臺幣元之三倍折算之,亦即,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即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為一日。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本案易科罰金部分,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最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此部分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扣案之萬泰商銀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台新商銀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授權簽名欄上偽造之「乙○○」署名共二枚,如附表一編號四十五、四十八、五十、五十四、五十六、五十七、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五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正本及影本共十八紙、如附表二編號十、十五、四十六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影本三紙(見九十六年度調偵字第二二0號第八十三、一0五頁)上偽造之「乙○○」署名共二十一枚,暨卷附佐登妮絲斗六文化店會員護理資料卡客戶簽名欄位上,偽造之「娟」署名共三十六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沒收之(另列如附表三所示)。至如附表一、二所示其餘之簽帳單,因均已逾保存期限而不存在,此經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簽約銀行、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分別函覆在卷(分見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二五六七號卷第六十
四、七十二頁,九十六年度調偵字第二二0號第八、十二、
二十二、二十四、二十六、二十八、七十五、八十、八十六、九十一、九十四頁),其上偽造之「乙○○」署名(附表一編號一、四、七、九-十二、十四、十七、十九-二十六、二十八-三十四、三十九、四十七、四十九、五十一、五
十二、六十二、六十九、七十三、七十四、七十六、七十八、八十、八十三-八十五、八十七、九十-九十二、九十四、九十七、一0一等筆加油之消費,因未於簽帳單上簽名應予除外),當無從併為沒收之宣告。另關於卷附佐登妮絲斗六文化店會員護理資料卡會員姓名欄上,偽簽之「乙○○」署名,僅為識識會員為何人,以便服務人員得以查出會員資料,並非表示會員本人簽名之意思,尚不生偽造署押問題,亦無需為沒收之諭知,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十九條,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曉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鄭舜元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秀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台新商銀信用卡刷卡明細
┌──┬──────┬───────┬────────────┐│編號│刷卡時間│刷卡金額│特約商店│├──┼──────┼───────┼────────────┤│1│92.10.20│950元│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福懋│││││大嘉加油站│├──┼──────┼───────┼────────────┤│2│92.11.1│2,260元│領航服飾有限公司嘉義文化│││││分公司│├──┼──────┼───────┼────────────┤│3│92.10.23│4,300元│和東行│├──┼──────┼───────┼────────────┤│4│92.11.19│350元│領先加油站有限公司│├──┼──────┼───────┼────────────┤│5│92.11.23│1,953元│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嘉│││││義│├──┼──────┼───────┼────────────┤│6│92.11.26│550元│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7│92.11.29│550元│國鈞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8│92.12.3│900元│易昇百貨企業有限公司嘉義│││││營業處│├──┼──────┼───────┼────────────┤│9│92.12.5│720元│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福懋│││││大嘉加油站│├──┼──────┼───────┼────────────┤│10│92.12.9│500元│欣隆加油站有限公司│├──┼──────┼───────┼────────────┤│11│92.12.13│600元│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福懋│││││大嘉加油站│├──┼──────┼───────┼────────────┤│12│92.12.16│800元│長庚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13│92.12.22│1,500元│ 阿瘦 皮鞋-嘉義店│├──┼──────┼───────┼────────────┤│14│93.1.3│730元│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15│92.12.27│1,300元│隆成百貨行│├──┼──────┼───────┼────────────┤│16│93.1.5│1,944元│揚揚內衣專賣店│├──┼──────┼───────┼────────────┤│17│93.1.27│880元│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福懋│││││大嘉加油站│├──┼──────┼───────┼────────────┤│18│93.1.28│3,240元│巧艷服飾店│├──┼──────┼───────┼────────────┤│19│93.2.3│760元│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福懋│││││大嘉加油站│├──┼──────┼───────┼────────────┤│20│93.2.18│800元│欣隆加油站有限公司│├──┼──────┼───────┼────────────┤│21│93.2.22│830元│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天│││││泰站│├──┼──────┼───────┼────────────┤│22│93.3.25│500元│欣隆加油站有限公司│├──┼──────┼───────┼────────────┤│23│93.3.31│400元│欣隆加油站有限公司│├──┼──────┼───────┼────────────┤│24│93.4.9│500元│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福懋│││││大嘉加油站│├──┼──────┼───────┼────────────┤│25│93.4.15│690元│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福懋│││││大嘉加油站│├──┼──────┼───────┼────────────┤│26│93.4.26│627元│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福懋│││││大嘉加油站│├──┼──────┼───────┼────────────┤│27│93.5.9│500元│山隆通運-六甲站│├──┼──────┼───────┼────────────┤│28│93.5.12│690元│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福懋│││││大嘉加油站│├──┼──────┼───────┼────────────┤│29│93.5.12│620元│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福懋│││││文化加油站│├──┼──────┼───────┼────────────┤│30│93.5.18│780元│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福懋│││││嘉義加油站│├──┼──────┼───────┼────────────┤│31│93.5.25│670元│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福懋│││││大嘉加油站│├──┼──────┼───────┼────────────┤│32│93.5.27│450元│欣隆加油站有限公司│├──┼──────┼───────┼────────────┤│33│93.6.14│500元│欣隆加油站有限公司│├──┼──────┼───────┼────────────┤│34│93.6.15│660元│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35│93.6.28│4,800元│93年度全期燃料C2-7083│├──┼──────┼───────┼────────────┤│36│93.6.30│20元│監理處語音繳款手續費│├──┼──────┼───────┼────────────┤│37│93.7.3│800元│卡式高級汽車美容-嘉義家│││││樂福│├──┼──────┼───────┼────────────┤│38│93.7.3│840元│家樂福-嘉義倉庫│├──┼──────┼───────┼────────────┤│39│93.7.5│650元│三和加油站企業有限公司│├──┼──────┼───────┼────────────┤│40│93.7.6│1,640元│家樂福-嘉義倉庫│├──┼──────┼───────┼────────────┤│41│93.7.12│998元│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42│93.7.12│1,090元│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43│93.7.12│1,470元│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44│93.7.8│8,000元│豪美銀樓│├──┼──────┼───────┼────────────┤│45│93.7.17│14,956元│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嘉│││││義│├──┼──────┼───────┼────────────┤│46│93.7.19│626元│頂好Wellcome嘉義店│├──┼──────┼───────┼────────────┤│47│93.7.23│790元│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福懋│││││大嘉加油站│├──┼──────┼───────┼────────────┤│48│93.7.22│1,766元│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嘉│││││義│├──┼──────┼───────┼────────────┤│49│93.7.28│450元│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福懋│││││北銘加油站│├──┼──────┼───────┼────────────┤│50│93.7.29│47,551元│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嘉│││││義│├──┼──────┼───────┼────────────┤│51│93.8.6│1,020元│福懋興業(股)公司-吉祥│││││加油站│├──┼──────┼───────┼────────────┤│52│93.7.27│780元│大友加油站有限公司│├──┼──────┼───────┼────────────┤│53│93.8.7│1,054元│齊柏林企業有限公司│├──┼──────┼───────┼────────────┤│54│93.8.8│20,000元│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嘉│││││義│├──┼──────┼───────┼────────────┤│55│93.8.9│1,090元│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縣第五分公司4│├──┼──────┼───────┼────────────┤│56│93.8.9│798元│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嘉│││││義│├──┼──────┼───────┼────────────┤│57│93.8.9│3,151元│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嘉│││││義│├──┼──────┼───────┼────────────┤│58│93.8.3│2,700元│吉雅花藝生活家飾精品館│├──┼──────┼───────┼────────────┤│59│93.8.10│1,734元│頂好Wellcome嘉義店│├──┼──────┼───────┼────────────┤│60│93.8.10│7,232元│荷蘭英黛爾健康睡眠館-嘉│││││義店│├──┼──────┼───────┼────────────┤│61│93.8.11│400元│中國石油斗六南環路站│├──┼──────┼───────┼────────────┤│62│93.8.14│780元│福懋興業(股)公司-雲林│││││路加油站│├──┼──────┼───────┼────────────┤│63│93.8.13│380元│松青超市-大佳店│├──┼──────┼───────┼────────────┤│64│93.8.13│638元│松青超市-斗六店│├──┼──────┼───────┼────────────┤│65│93.8.13│2,100元│伊蕾名店│├──┼──────┼───────┼────────────┤│66│93.8.15│1,600元│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嘉│││││義│├──┼──────┼───────┼────────────┤│67│93.8.15│1,672元│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嘉│││││義│├──┼──────┼───────┼────────────┤│68│93.8.16│2,853元│松青超市-大佳店│├──┼──────┼───────┼────────────┤│69│93.8.17│700元│福懋興業(股)公司-莿桐│││││加油站│├──┼──────┼───────┼────────────┤│70│93.8.21│974元│亞洲音響唱片行│├──┼──────┼───────┼────────────┤│71│93.8.19│600元│車城加油站有限公司│├──┼──────┼───────┼────────────┤│72│93.8.23│3,102元│全買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公│││││司│├──┼──────┼───────┼────────────┤│73│93.8.24│780元│雲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74│93.8.30│750元│福懋興業(股)公司-雲林│││││路加油站│├──┼──────┼───────┼────────────┤│75│93.8.30│371元│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嘉│││││義│├──┼──────┼───────┼────────────┤│76│93.9.2│650元│福懋興業(股)公司-吉祥│││││加油站│├──┼──────┼───────┼────────────┤│77│93.8.31│290元│億時計鐘錶│├──┼──────┼───────┼────────────┤│78│93.9.6│820元│福懋興業(股)公司-莿桐│││││加油站│├──┼──────┼───────┼────────────┤│79│93.9.9│972元│亞洲音響唱片行│├──┼──────┼───────┼────────────┤│80│93.9.10│790元│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斗│││││南交流道站│├──┼──────┼───────┼────────────┤│81│93.9.13│1,403元│松青超市-大佳店│├──┼──────┼───────┼────────────┤│82│93.9.14│1,570元│揚揚服飾店│├──┼──────┼───────┼────────────┤│83│93.9.16│720元│福懋興業(股)公司-莿桐│││││加油站│├──┼──────┼───────┼────────────┤│84│93.9.20│860元│福懋興業(股)公司-雲林│││││路加油站│├──┼──────┼───────┼────────────┤│85│93.9.24│910元│福懋興業(股)公司-雲林│││││路加油站│├──┼──────┼───────┼────────────┤│86│93.9.25│832元│松青超市-大佳店│├──┼──────┼───────┼────────────┤│87│93.9.28│900元│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天│││││泰站│├──┼──────┼───────┼────────────┤│88│93.9.27│444元│松青超市-大佳店│├──┼──────┼───────┼────────────┤│89│93.9.29│2,260元│伊蕾名店-斗六店│├──┼──────┼───────┼────────────┤│90│93.10.1│770元│福懋興業(股)公司-莿桐│││││加油站│├──┼──────┼───────┼────────────┤│91│93.10.5│750元│福懋興業(股)公司-福懋│││││石榴班加油站│├──┼──────┼───────┼────────────┤│92│93.10.7│775元│福懋興業(股)公司-百利│││││加油站│├──┼──────┼───────┼────────────┤│93│93.10.8│2,800元│仁愛眼鏡館│├──┼──────┼───────┼────────────┤│94│93.10.9│810元│福懋興業(股)公司-莿桐│││││加油站│├──┼──────┼───────┼────────────┤│95│93.10.11│823元│松青超市-大佳店│├──┼──────┼───────┼────────────┤│96│93.10.13│699元│A&D-雲林斗六店│├──┼──────┼───────┼────────────┤│97│93.10.15│861元│福懋興業(股)公司-莿桐│││││加油站│├──┼──────┼───────┼────────────┤│98│93.10.15│200元│思薇爾-忠孝店│├──┼──────┼───────┼────────────┤│99│93.10.15│498元│喜宗富有限公司│├──┼──────┼───────┼────────────┤│100│93.10.17│2,290元│喜宗富有限公司│├──┼──────┼───────┼────────────┤│101│93.10.19│770元│福懋興業(股)公司-莿桐│││││加油站│├──┼──────┼───────┼────────────┤│102│93.10.20│800元│思薇爾-忠孝店│└──┴──────┴───────┴────────────┘附表二:萬泰商銀信用卡刷卡明細┌──┬──────┬───────┬────────────┐│編號│刷卡時間│刷卡金額│特約商店│├──┼──────┼───────┼────────────┤│1│92.6.8│1,900元│婷婷服飾店│├──┼──────┼───────┼────────────┤│2│92.6.27│1,216元│惠康股份有限公司-嘉義│├──┼──────┼───────┼────────────┤│3│92.7.4│4,131元│四季精品百貨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4│92.7.9│1,008元│家樂福嘉義店-家福(股)│││││公司│├──┼──────┼───────┼────────────┤│5│92.7.19│1,350元│國言有限公司│├──┼──────┼───────┼────────────┤│6│92.7.23│580元│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福懋│││││大嘉加油站│├──┼──────┼───────┼────────────┤│7│92.7.28│1,576元│國言有限公司│├──┼──────┼───────┼────────────┤│8│92.8.2│700元│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福懋│││││大嘉加油站│├──┼──────┼───────┼────────────┤│9│92.8.8│1,198元│領航服飾有限公司嘉義文化│││││分公司│├──┼──────┼───────┼────────────┤│10│92.8.13│10,000元│佐登妮絲-家惠│├──┼──────┼───────┼────────────┤│11│92.8.26│942元│國言有限公司│├──┼──────┼───────┼────────────┤│12│92.8.28│901元│全家福鞋業文化店│├──┼──────┼───────┼────────────┤│13│92.9.5│980元│欣隆加油站有限公司│├──┼──────┼───────┼────────────┤│14│92.9.22│1,560元│衣蝶嘉義館│├──┼──────┼───────┼────────────┤│15│92.9.2│10,000元│佐登妮絲-家惠│├──┼──────┼───────┼────────────┤│16│92.9.24│2,680元│和信電訊(股)公司│├──┼──────┼───────┼────────────┤│17│92.10.1│1,581元│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嘉│││││義│├──┼──────┼───────┼────────────┤│18│92.10.2│384元│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嘉│││││義│├──┼──────┼───────┼────────────┤│19│92.10.2│500元│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福懋│││││中埔加油站│├──┼──────┼───────┼────────────┤│20│92.10.2│1,500元│清雅溫泉旅館│├──┼──────┼───────┼────────────┤│21│92.10.7│547元│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嘉│││││義│├──┼──────┼───────┼────────────┤│22│92.10.8│234元│國言有限公司│├──┼──────┼───────┼────────────┤│23│92.10.15│1,442元│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嘉│││││義│├──┼──────┼───────┼────────────┤│24│92.10.19│1,050元│捷比童裝行│├──┼──────┼───────┼────────────┤│25│92.10.19│2,270元│領航服飾股份有限公司嘉義│││││文化分公司│├──┼──────┼───────┼────────────┤│26│92.11.4│700元│興盛加油站有限公司│├──┼──────┼───────┼────────────┤│27│92.12.6│1,200元│玟伶服飾店│├──┼──────┼───────┼────────────┤│28│92.12.17│1,970元│茉兒服飾店│├──┼──────┼───────┼────────────┤│29│92.12.23│3,140元│甄妃服飾店│├──┼──────┼───────┼────────────┤│30│93.1.27│1,017元│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嘉│││││義│├──┼──────┼───────┼────────────┤│31│93.2.7│3,590元│阿瘦皮鞋-嘉義店│├──┼──────┼───────┼────────────┤│32│93.2.6│671元│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嘉│││││義│├──┼──────┼───────┼────────────┤│33│93.3.21│160元│生活工場│├──┼──────┼───────┼────────────┤│34│93.3.21│990元│阿瘦皮鞋-嘉義店│├──┼──────┼───────┼────────────┤│35│93.4.8│2,532元│家樂福-嘉義倉庫│├──┼──────┼───────┼────────────┤│36│93.4.14│846元│全買股份有限公司興業分公│││││司│├──┼──────┼───────┼────────────┤│37│93.4.15│799元│HANGTEN-嘉義中山門│├──┼──────┼───────┼────────────┤│38│93.5.4│610元│欣隆加油站有限公司│├──┼──────┼───────┼────────────┤│39│93.5.6│500元│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福懋│││││嘉益加油站│├──┼──────┼───────┼────────────┤│40│93.6.5│1,050元│青蛙的店│├──┼──────┼───────┼────────────┤│41│93.6.6│770元│竹塘加油站│├──┼──────┼───────┼────────────┤│42│93.6.17│780元│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43│93.6.21│390元│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44│93.6.21│845元│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45│93.6.8│1,980元│速購達商行│├──┼──────┼───────┼────────────┤│46│93.6.24│410元│造型燙髮店│└──┴──────┴───────┴────────────┘附表三:
一、扣案之萬泰商銀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台新商銀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授權簽名欄上偽造之「乙○○」署名共二枚。
二、附表一編號四十五、四十八、五十、五十四、五十六、
五十七、六十六、六十七、七十五所示信用卡簽帳單正本及影本、如附表二編號十、十五、四十六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影本上偽造之「乙○○」署名共二十一枚。
三、佐登妮絲斗六文化店會員護理資料卡客戶簽名欄位上,偽造之「娟」署名共三十六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