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交上訴字第1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交上訴字第1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上訴字第1880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通顯律師
林文成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肇事逃逸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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