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上字第10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中簡上字第1025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九十八年度中簡字第二八二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第九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六九0、一六九一、一六九二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臺灣 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七一0號、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七五三0、三00三四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五三四、七二四五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一二一八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緝字第四一0、四一一號),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庚○○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庚○○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而依法一造辯論逕行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庚○○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且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如交予缺乏信賴基礎之他人使用,有被供作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或十月初某日,在臺中市○○路之某7-11便利商店前,將其向星展銀行民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篤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及某郵局等所申請之金融帳戶之存摺、印鑑章、提款卡與密碼資料,以三個金融帳戶共計新臺幣(下同)一萬元之代價,販賣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該人於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將之轉交所屬之詐騙集團使用。嗣該詐騙集團取得前揭帳戶資料後,即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詐騙方式,向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施行詐術,致各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將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金額匯至庚○○所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帳戶內。嗣因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等先後發覺遭詐騙,分別向員警報案而查獲上情。
二、被告庚○○如何於九十七年九月或十月初某日,在臺中市○○路之某7-11便利商店前,將其向星展銀行民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篤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及某郵局等所申請之金融帳戶之存摺、印鑑章、提款卡與密碼資料,以三個金融帳戶共計一萬元之代價,販賣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等事實,業據其於警詢及偵查時均自白屬實。又被告所申設之上開帳戶,遭詐騙集團作為詐欺取財犯罪之用,致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分別將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金額匯入被告上開金融帳戶等情之事實,亦據被害人丙○○、甲○○、辛○○、乙○○、丁○○、癸○○、壬○○、 黃馨 致於警詢時、被害人己○○於警詢及偵查時證述綦詳,並有寶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開戶申請書、交易往來明細、客戶待辦事項訊息通知、金融卡申請狀態查詢、客服掛失處理、星展銀行存摺止付明細查詢單、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丙○○)、雅虎奇摩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丙○○)、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健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九十八年二月三日員警職務報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篤行分行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97)國世篤行字第180號函送帳號000000000000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及行動電話預付卡服務申請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篤行分行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98)國世篤行字第86號函送交易存提款明細、刑事警察局偵一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國泰世華銀行網路提款機MYATM明細表-轉帳、E-MAIL資料、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甲○○)、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資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篤行分行九十七年十月十七日(97)國世篤行字第150號函送帳號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帳號00000000000000存摺存款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篤行分行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97)國世篤行字第165號函送帳號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雅虎拍賣網站資料、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使用人基本資料、行動電話預付卡服務申請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篤行分行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97)國世篤行字第159號檢送帳號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壬○○)、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篤行分行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97)國世篤行字第169號檢送帳戶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被害人戊○○財物損失報告書、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星展銀行民權分行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星展權發字第112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之開戶相關資料暨交易明細、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大林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己○○)、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報告書、彰化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執行「報案回復、為民服務」工作反應意見調查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篤行分行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97)國世篤行字第166號檢送帳號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附卷可參。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未必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今日一般人至郵局或銀行開設帳戶並非難事,如非供犯罪之非法使用,衡情自無置自己名義帳戶不用,而出價取得他人帳戶使用之必要。又衡諸金融存款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除非本人或與本人親密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該存摺,而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防阻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因特殊情況偶有交他人使用之需,亦必然深入瞭解用途再行提供以使用,方符常情。是無正當理由,將帳戶提供或出賣他人使用,客觀上足可預見其目的,係欲以該金融帳戶供作犯罪出入之帳戶或其他不法目的,否則應無隱匿自己名義帳戶而購買或租用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必要。且邇來利用電話或報紙刊登廣告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層出不窮,該等犯罪多數均係利用人頭帳戶作為出入帳戶,並經媒體廣為披載,此應為一般人本於一般認知能力所易於意會者。故被告對於將上開帳戶之存摺、印鑑章、提款卡與密碼資料,出賣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導致上開帳戶將可能被用來作為詐欺取財等非法用途之工具一節,應有所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是以,被告猶提供其上開帳戶之資料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足認被告主觀上容任該人將上開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指定帳戶使用,準此,被告確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無訛。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丙、論罪科刑:㈠按被告以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
之行為,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被告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提供上開星展銀行民權分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篤行分行及某郵局帳戶之存摺、印鑑章、提款卡與密碼資料予犯罪集團之成年成員使用,供作匯款專戶,以供犯罪集團成年成員共同詐騙取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等所交付之款項之行為,係就他人之犯罪加以助力,而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均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㈡被告於同一時地,一次交付其所申設之上開三個金融帳戶資
料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造成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等分別因遭詐欺而受有損害,故被告以一個幫助行為,侵害數個財產法益,而構成幫助共同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處(被告本件犯罪之型態為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因詐欺取財之正犯是否屬於共同正犯,與被告應成立之罪名、刑責均無涉,為免累贅,爰不於主文欄諭知被告幫助「共同」詐欺取財,附此敘明)。
㈢移送併辦部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17
10號、98年度偵字第27530、30034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6534、7245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1218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410、411號)即被告所涉犯罪事實中如附表編號4至9之幫助詐欺犯行,雖未據檢察官起訴,惟其此部分犯行既與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且經判決有罪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至3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復經檢察官分別於上訴前(即附表編號4部分)後(即附表編號5至9部分)移送併案審理,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未及審酌被告上開經移送併辦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容有未洽,檢察官就此部分提起上訴為有理由,是本件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㈣爰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供他人使用,手段雖屬平和,惟此
使詐騙者得以掩飾真實身分,助長社會犯罪風氣及增加查緝犯罪之困難,其行為殊屬不當,惟考量本件被害人等遭詐騙而匯款至被告上開帳戶之金額各如附表編號所示,金額各尚非甚鉅,總金額則為七萬一千零六元,再衡酌其並未實際參與本案詐欺取財之犯行,可非難性較小,犯後亦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廖純卿法官林學晴附表┌─┬───┬─────────────┬────┬───────┬────┐│編│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金額│匯入帳戶│備註││號││││││├─┼───┼─────────────┼────┼───────┼────┤│1│丙○○│97年10月2日23時許,丙○○│9000元│星展銀行民權分│原簡易判││││在臺中市南區之住處,上網至││行(帳號:810-│決處刑書││││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看到不法││000000000000號│案號:98││││詐騙集團刊登拍賣新光三越現││)│年度偵緝││││金禮券廣告,丙○○一時不察│││字第1690││││,致陷於錯誤而聯絡購買,並│││、1691、││││於97年10月3日10時28分許,│││1692號││││在臺中市○區○○路7-11超商│││││││之自動櫃員機處,轉帳至歹徒│││││││所指定之庚○○金融帳戶內│││││││││││├─┼───┼─────────────┼────┼───────┼────┤│2│甲○○│97年10月3日10時許,甲○○│7030元│國泰世華商業銀│原簡易判││││在臺北縣三重市之住處,上網││行篤行分行(帳│決處刑書││││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看到不││號:000-000000│案號:98││││法詐欺集團刊登拍賣「嵐ARA││000301號)│年度偵緝││││SHI」之演唱會門票2張, 吳芝 │││字第1690││││瑜一時不察,致陷於錯誤而聯│││、1691、││││絡購買,並於97年10月3日15│││1692號││││時48分許,在臺北淡水鎮中正│││││││路203號淡水郵局之自動櫃員│││││││機處,以其朋友 曾雅苹 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歹徒所指定之 劉忠 │││││││興金融帳戶內│││││││││││├─┼───┼─────────────┼────┼───────┼────┤│3│辛○○│97年10月3日12時50分許,鄭│7160元│國泰世華商業銀│原簡易判││││ 金燕 在臺北縣中和市之住處,││行篤行分行(帳│決處刑書││││上網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看││號:000-000000│案號:98││││到不法詐騙集團刊登拍賣金可││000301號)│年度偵緝││││貝可奶粉,1箱底標為3480元│││字第1690││││,加運費為3580元,辛○○一│││、1691、││││時不察,致陷於錯誤而聯絡購│││1692號││││買,並於97年10月3日15時11│││││││分許,託其朋友 蘇信宇 以網路│││││││ATM(戶名:蘇信宇、帳號:0│││││││00-00-000000-0、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轉帳至歹徒│││││││所指定之庚○○金融帳戶內│││││││││││├─┼───┼─────────────┼────┼───────┼────┤│4│乙○○│詐騙集團成員在奇摩YAHOO拍│3530元(│國泰世華商業銀│移送併辦││││賣網站,以derskao帳號登入│其中30元│行篤行分行(帳│意旨書案││││張貼拍賣編號C00000000號「│係寄送費│號:000-000000│號:臺灣││││嵐ARASHI亞洲巡迴2008臺北│用)│000301號)│高雄地方││││演唱會門票」之交易訊息,適│││法院檢察││││值乙○○於97年10月3日16時│││署檢察官││││9分許,在高雄市苓雅區身修│││98年度偵││││路22號住處上網,瀏覽到該交│││緝字第17││││易訊息,乃依拍賣網站之規則│││10號、98││││下標,標得門票2張合計3500│││年度偵字││││元,乙○○不疑有他,而依照│││第27530││││得標通知信所留帳號,於同日│││號││││以網路銀行操作匯款程序,使│││││││用 張倫毓 所有之中國國際信託│││││││商業銀行敦南分行帳號163540│││││││219696號帳戶,將拍賣款項匯│││││││入庚○○之金融帳戶內│││││││││││├─┼───┼─────────────┼────┼───────┼────┤│5│丁○○│詐欺集團成員於97年10月3日│8600元│星展銀行民權分│移送併辦││││某時許,在網際網路上向 馮淑 ││行(帳號:810-│意旨書案││││芬佯稱欲出售筆記型電腦機具││000000000000號│號:臺灣││││云云,致丁○○陷於錯誤,而││)│新竹地方││││於當日13時許,在新竹縣湖口│││法院檢察│○○○鄉○○○路段全家便利商店之│││署檢察官││││自動櫃員機處,自其帳號186-│││98年度偵││││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字第6534││││歹徒所指定之庚○○金融帳戶│││號、98年││││內│││度偵字第│││││││7245號│├─┼───┼─────────────┼────┼───────┼────┤│6│癸○○│詐欺集團成員於97年10月2日│5020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臺灣高雄││││14時14分許,在奇摩YAHOO拍│其中100│行篤行分行(帳│地方法院││││賣網站,以sliming.tw帳號登│元係運費│號:000-000000│檢察署檢││││入張貼拍賣編號e00000000號│)│000301號)│察官移送││││「SonyEricssonw580i行動│││併辦意旨││││電話」之交易訊息,適癸○○│││書案號:││││於同日16時24分許,上網下標│││98年度偵││││,以4920元標得上開行動電話│││字第3003││││1支,癸○○不疑有他,而依│││4號││││照得標通知信所留帳號,於同│││││││日19時44分許,在國泰世華銀│││││││行之自動櫃員機處,匯款至劉│││││││忠興之金融帳戶內│││││││││││├─┼───┼─────────────┼────┼───────┼────┤│7│壬○○│97年10月3日(移送併辦意旨│6666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臺灣桃園││││書誤為97年10月2日23時許)││行篤行分行(帳│地方法院││││,壬○○在桃園縣蘆竹鄉大竹││號:000-000000│檢察署檢││││路485巷25號(移送併辦意旨││000301號)│察官移送││││書誤為臺中市南區)之住處,│││併辦意旨││││上網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看│││書案號:││││到不法詐騙集團刊登拍賣「嵐│││98年度偵││││ARASHI亞洲巡迴演唱會門票│││緝字第12││││」廣告,壬○○一時不察,致│││18號││││陷於錯誤而聯絡購買,並於97│││││││年10月3日15時45分許,在桃│││││││園縣○○鄉○○路506-23渣打│││││││銀行(移送併辦意旨書誤為住│││││││處附近之超商)之自動櫃員機│││││││處,自其所有之渣打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歹徒所指定之庚○○金│││││││融帳戶內│││││││││││├─┼───┼─────────────┼────┼───────┼────┤│8│ 黃馨致 │詐欺集團成員在奇摩YAHOO拍│7000元│星展銀行民權分│臺灣嘉義││││賣網站,以unle821帳號登入││行(帳號:810-│地方法院││││張貼拍賣「無敵CD-328水晶││000000000000號│檢察署檢││││版全句翻譯電腦辭典」之交易││)│察官移送││││訊息,適戊○○於97年10月3│││併辦意旨││││日11時30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案號(││││書誤為下午1時30分許),在│││98年度偵││││嘉義縣民雄鄉中正大學數學系│││緝字第41││││系館上網,瀏覽到該交易訊息│││0、411號││││,致戊○○陷於錯誤而依拍賣│││)││││網站之規則下標,以合計7000│││││││元標得上述電子辭典2台,並│││││││依照得標通知信所留帳號,於│││││││同日13時37分許,在中正大學│││││││校內之中正大學郵局處,臨櫃│││││││匯款至庚○○之金融帳戶內│││││││││││├─┼───┼─────────────┼────┼───────┼────┤│9│己○○│詐騙集團成員在奇摩YAHOO拍│17000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臺灣嘉義││││賣網站張貼販賣KHSF20-T2│(併辦意│行篤行分行(帳│地方法院││││腳踏車」之交易訊息,適塗元│旨誤書為│號:000-000000│檢察署檢││││輝97年10月4日18時30分許,│7000元)│000301號)│察官移送││││在嘉義縣○○鎮○○路○○○號│││併辦意旨││││住處上網,瀏覽到該交易訊息│││書案號(││││,致己○○陷於錯誤而依拍賣│││98年度偵││││網站所留之聯絡電話,向不詳│││緝字第41││││姓名年籍之成年女子殺價,最│││0、411號││││後以17000元買得上述腳踏車1│││)││││台,並依照該網站所留之匯款│││││││方式,於同日19時48分許,在│││││││嘉義縣○○鎮○○路○○○號彰│││││││化銀行之自動櫃員機處,自其│││││││所有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338號帳戶匯款至庚○○之金│││││││融帳戶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書記官簡雅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