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4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4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140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聖傑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7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聖傑於民國107年11月10日1時5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桃園市○道○號大溪交流道出口時,與 林政隆 駕駛並搭載友人 游騰任 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發生行車糾紛,嗣於同日
2時許,2車行駛至桃園市○○區○○路與和平路口時,游騰任、林政隆2人隨即下車攔擋洪聖傑車輛,欲與洪聖傑理論。洪聖傑見游騰任站立於其所駕駛自小客車前方,竟不思理性處理,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逕駕車往前衝撞游騰任,見游騰任遭撞後趴臥在其自用小客車引擎蓋上,猶往前行駛約500公尺後,始任游騰任掉落地面,並逕自離開現場而前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南雅派出所報警,致游騰任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左額葉腦內水腫及左側枕部顱骨線性骨折及硬膜外血腫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7
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游騰任、 林孜穎 於本院審理中,均聲請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品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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