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6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67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98年度除字第16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甲○○│安泰商業銀行新店分│97年5月31日│110,000元│401477│││││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