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0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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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3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304號上訴人即原告通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進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間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6月23日105年度簡字第30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郁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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