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保險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保險字第120號上訴人 程祖逖 被上訴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參加人 劉德壽 律師(即被繼承人 周瑞南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95,2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4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