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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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聲字第76號聲請人 湯憲金 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李怡欣 律師 黃偉琳 律師相對人 郭哲舟
陳守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巷○○號第6層即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建物(面積41.39平方公尺,下稱系爭房屋)係屬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由起造人之一之訴外人 郭陳梅 取得所有權,嗣經郭陳梅出售予相對人陳守美,相對人陳守美再於民國61年間出售予訴外人 湯朝根 ,由湯朝根遷入戶籍占有使用迄至103年1月9日死亡時止。其後,系爭房屋於101年1月6日因分割繼承之原因而登記為郭陳梅之繼承人即相對人郭哲舟所有,相對人陳守美於是時起就系爭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即處於得行使之狀態,惟迄今仍怠於行使,聲請人為湯朝根之繼承人,自得依民法第242條之規定、繼承、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代位相對人陳守美請求相對人郭哲舟將系爭房屋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守美,再由相對人陳守美移轉登記予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國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民法第242條之規定及繼承、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郭哲舟將系爭房屋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守美後,再由相對人陳守美移轉登記予聲請人,其訴訟標的核屬基於債權關係所生之請求,要非本於物權關係而為,自與前開規定之要件未合。是聲請人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