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621號債權人 羅瑋 亭即馥莉服裝行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巧茹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以書狀表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與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未為詳盡之記載而可以補正者,經定期間命為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8月9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後翌日起七日內補正「請提出馥莉服裝行之公司設立登記資料,並依該登記資料具狀更正台端民國105年7月25日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之列載。(聲請狀載馥莉服裝行之法定代理人為羅瑋「亭」,然所附釋明文件中「應收對帳單」左下手寫之姓名為羅瑋「庭」,究以何者為正確?有命補正之必要。另,合夥公司與獨資公司,聲請人之列載方式不同,請依公司設立登記資料之公司類別,一併具狀更正聲請人之列載。)」,該通知書已於105年8月11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黃慧中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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