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7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793號聲請人 張陳梅郁 代理人 王昭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曾鈺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7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廖文助 │陽信商業銀行民生│90,000元│106年3月15日│AE0000000││││分行││││├──┼────┼────────┼──────┼──────┼─────┤│002│廖文助│陽信商業銀行民生│90,000元│106年3月16日│AE0000000││││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