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投刑簡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投刑簡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民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二一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1、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2、告訴人福灣公司 顧淑敏 之指訴。3、復有附條件買賣合約書及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各一份在卷可資佐證。是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郭棋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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