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六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
居台北縣永和市○○路○段○○○號五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楊曉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鄭經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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