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2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浦忠義
蔡美琴共同選任辯護人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 律師 許泓琮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22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定於100年2月10日下午3時55分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張語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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