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2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浦忠義
蔡美琴共同選任辯護人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 律師 許泓琮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0年1月6日99年度訴字第1326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浦忠義、蔡美琴貪污等案件,前經本院分別於100年1月6日當庭以99年度訴字第1326號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惟因本件嗣後有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事由,應依通常程序審判,故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許嘉仁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