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5605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心綠能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原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異議視為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新台幣(下同)58,717元(依請求金額5,828,974元計算)
,經扣除已繳之500元,尚餘58,217元未繳,現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