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38號上訴人即被告 夏義龍 被上訴人即原告 羅榮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2年4月2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