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119號
原   告 微風京品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至仕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致曄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5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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