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二八七號再抗告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再抗告人 金獅 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再抗告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Hsieh上列再抗告人因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等與 陳鄭垚 等間聲請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八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一○四年度抗字第一九八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即不得為之。再抗告人並非受上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依上說明,渠等對該裁定再為抗告,即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李錦美法官陳駿璧法官滕允潔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