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9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910號聲請人 官阿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號,下稱中鋼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共6張(以下合稱系爭股票),惟不慎遺失系爭股票,經向訴外人即中鋼公司之股務代理人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業於民國100年8月5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6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10
0年8月17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00年8月5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
76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0年8月15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則於100年8月17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0年12月6日提起本件聲請,於本院審理期間公告期滿,惟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股票,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太平洋日報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0年度司催字第763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書記官劉甄庭┌───────────────────────────────────────────────────┐│附表:100年度除字第91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4DJ0973│股票│1│100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4DJ9859│股票│1│1000││├──┼───────────────┼──────────────┼────┼───┼────┼───┤│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51C-24D06556│股票│1│1000││├──┼───────────────┼──────────────┼────┼───┼────┼───┤│0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01C-30Z72174│股票│1│60││├──┼───────────────┼──────────────┼────┼───┼────┼───┤│00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11C-31Z69858│股票│1│81││├──┼───────────────┼──────────────┼────┼───┼────┼───┤│00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70206│股票│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