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 葉宇修 聲請人 葉宇宬 法定代理人 黃蓓薇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葉融珅 之遺產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 官區衿綾 (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8)。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