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101號
原 告 李正衛
訴訟代理人 李正漢
陳國豪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張珮如
何宏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許博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9101號
原 告 李正衛
訴訟代理人 李正漢
陳國豪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張珮如
何宏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