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易字第23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文淵律師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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