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179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6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家慧┌────────────────────────────┐│附表:98年度除字第217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68ND0000000-0│1│1000│├──┼──────────┼────────┼──┼──┤│00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68ND0000000-0│1│1000│├──┼──────────┼────────┼──┼──┤│00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68ND0000000-0│1│1000│├──┼──────────┼────────┼──┼──┤│00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265│├──┼──────────┼────────┼──┼──┤│005│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549│├──┼──────────┼────────┼──┼──┤│006│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97│├──┼──────────┼────────┼──┼──┤│007│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65│├──┼──────────┼────────┼──┼──┤│008│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427│├──┼──────────┼────────┼──┼──┤│009│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305│├──┼──────────┼────────┼──┼──┤│010│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87│├──┼──────────┼────────┼──┼──┤│01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488│└──┴──────────┴────────┴──┴──┘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