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856號原告南僑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文升 律師被告科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兼訴訟代理人丙○○原名 黃謝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有另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羅郁婷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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