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2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2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25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6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駱俊勳┌────────────────────────────────────────────────────────┐│附表:98年度除字第22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華飛龍│臺灣土地銀行萬華分│98年8月15日│10,670元│0000000│││││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