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57號原告甲○○○原告乙○○上列原告甲○○○、原告乙○○與被告丙○○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新竹市○○段452建號房屋課稅現值。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