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原告乙○○被告甲○○男25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惠芬法官李珮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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