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林惠霞法官劉為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