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司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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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司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一一七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 林欣穎 聲請人甲○○聲請人宏泰電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春發 相對人宏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鈞雄 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止。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宏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經呈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惟聲請人尚有未結現務無法於六個月內清算完結,爰聲請准延長清算期間一年。
二、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又清算期間既以六個月為限,則清算人聲請展期清算一次應僅得聲請展期六個月。本件聲請人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就任為清算人,並經呈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已據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三十四號審核屬實,今聲請人以相對人公司債權問題尚未處理完成為由,聲請展延清算期間六個月至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之部分,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賴惠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