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違反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五萬元,由其自行出具現金保證後將之釋放。茲被告經本院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復經本院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拘提無著,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 中檢守珍 九十三年助五六五字第五三五一五號函附拘提未獲報告書等文件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陳金虎法官楊佳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