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朴簡調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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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調字第150號
聲請人
即原告 李一郎
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李山知 等15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異動索引(須有完整姓名)、地籍圖謄本。
二、請提出:嘉義縣○○鄉○○○段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李山知、 李春霏 、 陳德霖 、 李啟瑞 、 李惠玲 、李 張英雀 、 陳榮福 、 張榮順 、 陳淑娥 、 李忠孝 、 李建志 、 李丞容 、 蔡誌初 、 温漢玉 、 蕭茗甫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其中關於死亡、更名、監護、輔助宣告、結婚、子女等,請勿省略),如上開土地之共有人死亡,請提出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或代位繼承情形,其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亦須提出)及現存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其中關於死亡、更名、監護、輔助宣告、結婚、子女等,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上開各代之繼承人有無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例如法院家事庭回函或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查詢)。
四、如有合法繼承人未列於起訴狀內,請追加為被告;如有繼承人未辦理繼承登記,請追加訴之聲明請求該等繼承人為繼承登記,並提出最新完整之「被告、地址、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之起訴狀正本及按對造人數數量之繕本。
五、請提出:分割方案分歸編號B、C、D、E部分之被告,同意保持共有之同意書。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書記官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