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全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中全字第48號聲請人 賴建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春櫻 間假扣押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