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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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桃園簡易庭113年桃簡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桃簡字第336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克武 住桃園市蘆竹區中山路179號13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1,5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訂。
二、本件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所為判決聲明不服,惟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87元(含本金28,289元,及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至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書記官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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