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簡字第1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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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1206號
原告 吳秋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登進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桃園市○○區○○路00巷00弄0號、6號建物及座落土地之最新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請敘明被告以系爭建物何部分占用原告所有系爭土地,該部分是否為增建,並提出現場彩色照片,及以地籍圖及照片標示系爭建物現狀及占用位置等情形。
三、被告林登進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家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