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簡字第146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古達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宥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71萬2,9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2,3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書記官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