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131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訴訟代理人  鄧日新
       吳清貴
被   告  田靖玉
       田宗玄田榮宗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簡字第1317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7月25日上午11時2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1
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梁志偉
  書 記 官 鄒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伍佰零陸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田靖玉於民國95年1月24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田宗玄陸續向伊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162,
341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依其償還
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
期,而借款人於97年6月畢業,其開始攤還日期為98年7月
1日,詎借款人自100年8月31日起即不為清償,致積欠伊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又被告田
宗玄為其連帶保證人,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
及收息記錄查詢單、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
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鄒秀珍
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鄒秀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
合計1,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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