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1號

原告 趙怡婷

被告 高柏駿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簡字第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黃郁涵

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書記官張孝妃

更多裁判書